香洲法院 2021 07/20 17:28
遛狗不牽繩,
不僅會讓許多怕狗的人苦惱,
而且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后果,
甚至承擔法律責任!
珠海一位老人散步時
突遭大型犬追撲,
不幸摔成九級傷殘。
近日,
香洲法院對這一起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糾紛
作出判決。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9日早上7時,段阿姨經過香洲區某籃球場附近人行道時,突然遭兩只大型犬追撲,致使其摔倒受傷。段阿姨當即電話聯系兒子到場,并在狗主人吳先生陪同下前往醫院檢查。經診斷須住院治療,段阿姨住院19天,期間接受“左側全髖關節置換術”,出院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高血壓3級等,出院醫囑為建議全休一個月,加強營養,住院期間留陪一人,繼續抗凝治療,適度功能鍛煉,避免患肢過度負重,6個月內不能過度屈髖、內收內旋動作等。
段阿姨花費了住院醫療費近8萬元。期間,吳先生為其墊付住院押金2000元,支付檢查費500元,并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了3.1萬元。之后,雙方多次協商賠償費用未果,無奈之下,段阿姨將吳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
訴訟過程中,香洲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所對段阿姨傷殘等級進行評定。鑒定結論顯示,段阿姨因意外致左股骨脛骨骨折行關節假體置換手術治療,構成九級傷殘。
庭審中,段阿姨稱從2018年起跟隨兒子一家居住在香洲區,由兒子贍養。兒子現在某公司工作,段阿姨平時在家帶孫子女。事發后,她生活無法自理,兒媳只能辭去工作在家照看小孩。出院3個月后,自己曾回醫院復查,醫囑建議加強看護,并稱左髖關節置換術后,如長期使用磨損嚴重,功能受限,則需再次手術置換,費用比照髖關節翻修手術。
吳先生承認,涉案兩只大型犬由其飼養,分別為拉布拉多和邊境牧羊犬。犬只未辦理養犬登記,已為犬只注射疫苗。事發當天,他委托同事幫忙遛狗,兩條犬均未栓狗繩。吳先生辯稱,事發當天,狗并沒有直接接觸到段阿姨的身體,段阿姨是因為被狗驚嚇且沒有注意道路狀況而摔倒,自身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且段阿姨主張的部分費用無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支持。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主張過高,應按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計算。
法院判決
香洲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段阿姨在正常行走時,被涉案兩只大型犬追撲,導致倒地受傷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應予認定。事發時吳先生委托其同事到公共場所遛狗,但沒有為犬只佩戴牽引繩,兩只大型犬未受約束,對正常行走的段阿姨進行追撲,導致其倒地受傷。
吳先生作為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在委托他人遛狗期間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導致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段阿姨事發時是正常行走,沒有對涉案犬只進行挑逗等不當行為,吳先生亦未舉證證明段阿姨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法院對吳先生辯稱段阿姨應承擔部分責任的意見不予采納。
經核定,扣除吳先生前期預付的費用,法院最終判決吳先生向段阿姨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0.86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吳先生是否需要為段阿姨被犬只驚嚇而摔倒受傷承擔賠償責任。吳先生雖辯稱涉案犬只未與段阿姨接觸,是她自己受驚嚇未注意路面狀況導致摔傷。但因犬只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尤其涉案犬只是大型犬,段阿姨突遭兩只大型犬的追撲,產生驚嚇和恐懼而摔倒受傷,也屬于法律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范圍。
《珠海經濟特區養犬管理條例》不僅明確規定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還規定嚴格管理區(中心城區、橫琴新區)內,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用犬繩牽領犬只等。而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在原《侵權責任法》中有第十章專門規定,條款基本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九章全部吸收。一般規則是,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責任構成上不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要件,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例外情形是,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外,相關法律對于沒有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為評價是嚴苛的,嚴格限定免責情形,即只有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減輕責任。
法條鏈接
《珠海經濟特區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嚴格管理區內,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犬繩牽領犬只;
(二)為犬只佩戴犬牌;
(三)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擊行為;
(四)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攜帶犬只與他人同時搭乘公用電梯;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犬只;
(七)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用犬繩牽領時,應當用長度為兩米以下的犬繩;在人多擁擠場合和電梯內應當收緊犬繩,貼身攜帶犬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撰稿:蘇倩雯 張夢穎 歐紹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