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快車婚姻法 作者:許乃義律師
摘要:對狗滿懷感情,可是對人,對自己的親生女兒卻吝嗇無情至此。
不愿增加撫養費,又沒時間陪女兒,謝某有自己的理由:要陪他的“狗兒子”。在謝某看來,一條狗已經比親生女兒重要了。不過法院不可能考慮人對狗的感情,判決謝某每月增加200元撫養費給女兒小謝。
為狗離婚
2007年,小謝12歲時,謝某和小謝的母親高某離婚,原因是謝某養狗,而高某又極其不喜歡狗。謝某承認,養狗是自己的愛好,他覺得狗比人可靠,狗也可以讀懂人的感情。從一般的狗到血統純正的狗,從博美、京巴到哈士奇、狼狗,謝某養狗越來越專業,而其每個月的工資也基本用在了養狗身上。為此高某很有意見,高某的觀點其實已經非常通情達理:大不了家用她出,但謝某作為父親不能不管女兒的學習、生活,即便如此,謝某依然做不到,于是只能離婚。
在離婚協議中規定,謝某將每月工資的30%用作女兒的撫養費,直至小謝成年為止。
給“狗兒子”找媳婦
2010年,小謝上了高中,比起義務教育,學校的費用多了不少,此時謝某的工資也有所增加,按照離婚協議,每月給小謝的撫養費也應該增加,但謝某仍然按照工資增加之前的比例給撫養費,小謝的母親高某和前夫提了幾次,可謝某顧左右而言他,無奈之下高某只能以小謝監護人的身份將謝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按照離婚協議及實際情況增加撫養費。
本案一審開庭時,謝某在庭上表示,其實他也想給女兒增加撫養費,但近來手頭一直很緊,因此耽誤下來。法官問其為何工資增加了,手頭卻緊了,謝某回答,他養的“狼狗兒子”已經一歲半了,已經可以交配,但一直沒有合適的母狗,于是他在網上找到了一條適齡的母狗,也買來養在家里,相當于給“狗兒子”娶了媳婦,買狗花了好幾千,狗糧每個月也要雙份,還得給已經懷孕的“狗媳婦”增加營養,所以手頭比較緊。謝某表示,等母狗生下小狗,他可以將小狗轉讓幾條出去,這樣就可以補足拖欠的撫養費。
法院判決:先人后狗
法院經審理認為,撫養女兒是謝某不可推卸的義務,謝某因為養狗而少支付撫養費的行為侵犯了女兒的權利,也違反了離婚協議中的規定。
根據離婚協議中的規定及小謝學習、生活的實際情況,謝某每月應增加200元撫養費給女兒。應小謝母親高某的請求,法官在調解階段還還提出,希望謝某能多去看看女兒,帶女兒出去玩玩,謝某的回答是,白天要工作,晚上要遛狗,人比較疲勞,再說女兒沒狗重要,所以沒時間。
沒想到,謝某認為200元給多了而上訴。原來參照30%的比例,謝某應支付150元,他覺得法院不應多判50元,50元夠“狗兒子”吃狗糧半個月了。經過南京市中級法院法官的開導,謝某明白增加150元不足以支撐女兒的正常學習、生活,于是同意撤訴。